(2023年2月27日印發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派生國家秘密定密(以下簡稱派生定密)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開展派生定密的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派生定密,是指機關、單位對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要點(以下簡稱密點),是指決定一個事項具備國家秘密本質屬性的關鍵內容,可以與非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密點明確區分。
第五條 機關、單位開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權限限制。無法定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派生國家秘密。具有較低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較高密級的已定密事項,派生超出本機關、單位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
第六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本機關、本單位的派生定密責任人,履行派生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的責任。
第七條 機關、單位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而產生的事項(以下簡稱派生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與已定密事項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
(三)是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
(四)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已定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
第八條 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與已定密事項密級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項明確密點及其密級的,應當與所涉及密點的最高密級保持一致。
第九條 派生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確定,或者與所涉及密點的最長保密期限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項未明確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機關、單位意見后確定并作出標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規定的最長保密期限執行。
第十條 派生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準。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原定密機關、單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十一條 派生國家秘密的確定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的法定程序進行。承辦人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意見進行審核,作出決定。
派生定密應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定密依據應當寫明依據的文件名稱、文號、密級、保密期限等。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沒有變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國家秘密不得變更或者解密;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已經變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變更或者予以解密。
機關、單位認為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需要變更或者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未經有關機關、單位同意,派生國家秘密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密。
第十三條 派生國家秘密的變更、解除程序應當履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的法定程序。承辦人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變更、解除情況,提出派生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意見,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作出書面記錄。
書面記錄應當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變更或者解除情況,以及解密后作為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開等。
第十四條 派生事項不是對已定密事項內容或者密點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不應當派生定密。該事項是否需要定密,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判斷。
第十五條 派生事項既包括已定密事項內容或者密點,也包括有關行業、領域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事項的,應當同時依據已定密事項和有關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定密。密級、保密期限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和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事項的最高密級、最長保密期限確定。知悉范圍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到最小范圍。
第十六條 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準確確定并規范標注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涉密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科研項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購以及其他可以明確密點的,應當確定密點并作出標注;不能明確標注的,可以附件、附注等形式作出說明。對無法明確密點的,可以編制涉密版和非涉密版,或者對執行、辦理環節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提出明確要求。
原定密機關、單位發現其他機關、單位執行或者辦理本機關、本單位已定密事項存在派生定密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要求糾正或者建議糾正,必要時提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已變更或者解除以及派生事項是否涉及密點等情況不明確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請示或者函詢,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派生定密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機關、本單位派生定密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派生定密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上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派生定密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機關、單位派生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二十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派生定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發現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定密不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派生事項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派生事項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派生定密的;
(四)未按規定標注派生國家秘密標志的;
(五)未按規定變更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六)派生國家秘密不應當解除而解除的;
(七)派生國家秘密應當解除而未解除的;
(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