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發〔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保密局:
現將《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國 家 保 密 局
2020年3月11日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的協調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或者是否屬于情報進行鑒定的,應當由有關機關依據《密級鑒定工作規定》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
第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疑難、復雜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請同級人民法院就專業性法律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請作出密級鑒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就鑒定依據、危害評估等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審結生效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情況書面通報國家保密局,并提供裁判文書。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裁判文書的,應當在通報中作出說明。
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發現有未處理涉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或者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人民法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適時相互通報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有關情況,會商案件辦理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研究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措施。
第七條 人民法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雙方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多方位合作,依法加大對侵犯國家秘密案件的查處力度。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