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項范圍是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簡稱,它規定了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踐中,對保密事項范圍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求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必要加以闡釋說明。
保密事項范圍的法律地位
保密事項范圍是機關單位原始定密的直接依據,是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法定標準。保密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依據保密事項范圍定密是法律的明確要求。對機關單位來說,其原始產生的事項是否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作出判斷。
為了確保保密事項范圍的定密依據地位,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從制定主體、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確要求。一方面,根據保密法第十一條規定,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保密局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門,中央有關機關是各行業領域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由有關主管部門劃定某一行業領域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可以從源頭上確保國家秘密事項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另一方面,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2017年,國家保密局公布實施了《保密事項范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明確提出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包括正文和目錄。其中,目錄均為表格形式,詳細規定某一行業、領域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產生層級和知悉范圍,便利機關單位“對號入座”開展定密工作。
保密事項范圍是機關單位定密的依據,也是開展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據和參考。如在密級鑒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別和認定時,應當以鑒定材料泄露時適用的保密事項范圍作為依據。在確定涉密崗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時,機關單位可以依據保密事項范圍對某一崗位是否經常產生國家秘密、產生何種密級的國家秘密進行判斷。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中,機關單位可以依照相關保密事項范圍,對擬公開的信息在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就是否涉密進行甄別,等等。
保密事項范圍的使用要求
定密責任人、承辦人應當加強保密事項范圍的學習,特別是要熟悉本行業、本領域的保密事項范圍,學會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開展工作。
一、保密事項范圍使用的基本原則
《保密事項范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嚴格依據保密事項范圍,規范準確定密,不得比照類推、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國家秘密事項范圍。這是保密事項范圍使用的基本原則。
“嚴格依據保密事項范圍,規范準確定密”,要求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真對照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判斷、確定。保密事項范圍沒有對相關事項作出規定的,一般不得定密(不明確事項定密除外);作出相應規定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等進行確定。
“不得比照類推”,是指依據保密事項范圍定密時,不得突破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特定國家秘密事項的限制條件,對不符合限制條件的類似事項定密。例如,當保密事項范圍目錄明確規定某一國家秘密事項產生于特定層級機關單位的,不屬于該層級的機關單位不得比照作出相同的或者低密級的定密決定。
“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國家秘密事項范圍”,要求機關單位使用保密事項范圍時,嚴格遵照其字面涵義,按照所在行業、領域對相關事項的一般性理解進行。保密事項范圍對相關表述作出明確說明的,應當嚴格按照其規定作出理解。當保密事項范圍有關內容出現歧義、難以界定等情況時,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制定機關作出解釋。
實際工作中,保密事項范圍使用還存在不規范、不準確、隨意性大等問題。例如,有的不依據保密事項范圍定密,而是按照工作慣例或者憑個人主觀判斷定密;有的對保密事項范圍擅自擴大解釋、比照類推定密,以規避信息公開,或者為了引起重視;有的對保密事項范圍隨意作縮小、限制理解,從而達到不定密的目的,使一些本質上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失去保護。這些都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應在工作中注意糾正。
二、保密事項范圍使用的具體要求
保密事項范圍是分行業、領域制定的。機關單位在定密時,主要使用本行業、領域的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如果產生的某國家秘密事項涉及其他行業、領域,應根據其他行業、領域的保密事項范圍定密。
機關單位定密主要依據保密事項范圍的目錄進行。對目錄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保密事項范圍正文規定情形的,不得擅自定密,而是應當提請保密事項范圍制定機關解釋后定密。具體來說:
1.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密級是確定的密級。目錄規定相關事項是什么密級,就應當確定為什么密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密級。
2.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保密期限是最長期限。機關單位應當在目錄規定的最長保密期限內合理確定,不得超出最長保密期限;目錄明確規定解密條件或解密時間的,嚴格從其規定。
3.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知悉范圍相對原則,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具體國家秘密事項,以及實際工作需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限定到具體單位、部門或者崗位。
4.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產生層級是對定密權的限定,而不是對事項產生主體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保密事項范圍規定層級的機關單位產生的相應事項才可以定密,不屬于規定層級的機關單位,即便產生了相應事項,也不得定密。
目前,還有一些制定時間較為久遠的保密事項范圍尚沒有目錄。對這些保密事項范圍,機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密級進行定密,并在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最長保密期限內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按照最小化原則和工作需要原則確定可以知悉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