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起試行的《泄密事件查處辦法》沒有對泄密案件調查作出具體規定,長期以來有關泄密案件調查的內容、手段、程序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調查與處理列為專章,對包括詢問在內的多種調查方式提出較為系統的要求,填補了泄密案件調查處理程序性規定的空白,進一步提高了案件查辦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詢問是非常重要的泄密案件調查方式,在具體應用中對以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一、詢問內容。詢問內容是與泄密案件有關的內容,《辦法》第三十九條列舉包括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與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的聯系,證明案件當事人是否負有責任以及責任輕重的事實,以及所證明事實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手段、情節等。案件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但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即與案件當事人、事件事實、情節、證據等沒有牽連關系的其他問題,辦案人員不得向包括案件當事人、證人在內的被詢問人提問,被詢問人也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進一步說,詢問這種調查方式本身就不具有強制性,是以被詢問人的配合為前提,辦案人員不得強迫被詢問人作出回答,對于辦案人員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詢問筆錄也應當予以排除。
二、詢問場所和程序。《辦法》并未限制進行詢問的場所,實踐中一般會基于便利工作或安全考慮,分別選擇適宜的詢問場所。在被詢問人的工作單位等現場詢問,有利于迅速發現泄密事實、及時固定證據,也便于獲得涉案機關單位的配合和協助;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公地點或其指定的地點詢問,有利于排除被詢問人的單位或他人的干擾;在被詢問人住處或其提出的地點詢問,有利于消除被詢問人的種種顧慮,確保其自愿、如實地回答詢問。辦案人員應表明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身份,告知被詢問人有申請其回避的權利,以及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采取問答式,為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先入為主,在正式提出問題之前,一般可以請被詢問人陳述相關案件事實和情節,特別是需要認真聽取案件當事人作出的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辯解,然后再根據被詢問人的陳述情況,包括對其陳述不清或存在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通過詢問查明的事實和情節逐一提出問題。詢問結束后,還要根據案件情況對被詢問人進行保密提醒。
三、詢問筆錄的制作。詢問筆錄是當事人、證人以及其他案件關系人言詞證據的重要載體。對詢問筆錄的制作提出具體要求,有利于規范辦案人員的取證行為,保證筆錄的客觀和真實,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1.辦案人員提問時,不得向被詢問人暗示性發問或表露其對案件的看法,防止影響被詢問人意思的真實表達,對于被詢問人的陳述,記錄的標準是“詳細具體,忠于原意”,目標在于將被詢問人的真實意思通過文字進行客觀記錄。2.部分情形下,被詢問人尤其是案件當事人會聲稱對某些涉案情況“記不清”“沒有印象”“想不起來”等,對于被詢問人聲明記憶不清的情節,筆錄中應當如實反映。3.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目的是防止歪曲被詢問人的真實意思或強加于人的主觀臆斷等情況發生,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4.記錄有誤或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補充。5.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下同),在更正或補充的地方也應當簽名。6.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四、詢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設立了詢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泄密案件調查工作,有利于保證詢問活動依法進行,保障被詢問人尤其是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固定和保存證據,防止被詢問人任意改變陳述,對詢問雙方都是一種保護機制。案件調查中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泄密案件一律采取錄音錄像進行詢問,具體哪些案件采取錄音錄像,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采取錄音錄像進行詢問有兩點關鍵需要把握:一是全程進行,二是保持完整。全程、完整是錄音錄像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如果無法滿足上述標準,錄音錄像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時間完全由操作人員自由掌控,那么錄音錄像就不能正常發揮其應有的證明作用。一般情況下,“全程”應當是從被詢問人進入詢問場所到離開詢問場所的過程;“完整”則要求錄音錄像資料必須連續、不間斷地記錄詢問過程,不得有任何剪輯、刪改。
五、書面材料問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詢問人可以自行提供書面材料,必要時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書面材料)。“必要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根據被詢問人的情況,書面材料更能準確地表達被詢問人的真實意思和案件事實情況,如被詢問人口齒不清、方言濃重,難以準確表達或他人難以理解其意等;二是根據調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從書面材料上發現、提取調查線索,如需要進行筆跡同一性認定等。書面材料既可以以手書的形式提供,也可以以打印等其他形式提供。和詢問筆錄一樣,被詢問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結尾處簽名,如果是打印的書面材料,則需逐頁簽名,無論何種形式的書面材料,在更正或補充的地方都應當簽名。辦案人員在收到書面材料后,應當在首頁注明收到日期,如在首頁右上方空白處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署辦案人員姓名。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