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權,是指由保密法律賦予機關單位行使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特許職權。定密權限,是指具有定密權的法定主體或其他責任主體(定密責任人),在行使定密權時所能夠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最高密級和最大范圍,即特指定密權行使的有效邊際。
關于定密權的法律規定
國家秘密屬于國家所有,定密屬于國家事權。機關單位是否具有定密權和具有何種層級的定密權限,由法律規定。保密法第十三條對定密權限作出了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這一規定對定密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一是對實施定密的主體有資格上的限制;二是法律在賦予相關機關單位定密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相應的定密權限;三是上收了定密權限,不再授予縣級機關定密權限,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一級的機關確定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權限。保密法雖不再直接賦予縣(處)級及其以下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定密權及相應的定密權限,但對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而又不具有相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則規定通過行政授權的方式來解決定密問題。同時,考慮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賦予其在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確定國家秘密密級的權限。
為確保定密授權慎重節制,保密法規定授予何種定密權限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范。根據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定密權的申請、授予和撤銷
定密權的申請與授予,是指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經常超出其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或依照相關保密事項范圍確屬自身產生,但沒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一級機關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定密授權的申請,授權機關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審查,認為確實需要定密授權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對申請單位作出定密授權的決定。被授予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因職能變化調整或撤銷,不再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所授予的定密權應及時依法撤銷。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