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這既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要要求,也是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監督體系的重要舉措;既是深化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總結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經驗,解決突出問題的現實要求。《規則》共10章77條,自始至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章要求,從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的政治高度,突出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堅決防止和杜絕“燈下黑”。《規則》通篇遵循和把握了尊崇黨章、加強內控、職能分離、強化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和突出黨內法規特色等原則要求。
此前,即2017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試行)》)。與之相比,《規則》是對《規則(試行)》的再定位、再修訂、再出發,前者在黨內法規中的位階更高、效力更大、要求更嚴。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制定印發的主體不一樣,《規則》是直接由黨中央制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它的政治意義也不一樣,《規則》是新時代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立的“規矩”、設的“跨欄”,充分體現了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硬性要求。
全面梳理《規則》中的有關保密規定可以發現,其中涉及一些保密條款。第六十七條規定:“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審查調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收回檢查。匯報案情、傳遞審查調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第六十八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七十一條規定:“對紀檢監察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等行為,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無論是之前制定的《規則(試行)》,還是新頒布施行的《規則》,對保密的要求都非常嚴格,且是一以貫之的。在有關保密規定方面,《規則(試行)》主要涉及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等條文;《規則》主要涉及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等條文。逐條逐句對比這些條文規定,兩者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至于相同點,概括來說就是基本內容一致、基本要求一致。《規則(試行)》和《規則》先后都明確了審查(調查)工作中涉密載體產生、使用、發放、攜帶等管理規定,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的脫密期管理和從業禁止規定,明確了紀檢(監察)干部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懲戒規定,并都提出了相應的保密管理要求。
至于不同點,一是文字表述有些變化。這一方面是因為監察體制改革帶來一些專用詞的出現,如“調查”“監察”,另一方面是因為隨著黨內法規制定水平的提高,有的表述變得更加科學、更加規范,如將《規則(試行)》中的“涉及監督執紀秘密人員”修改為“涉密人員”。二是有關法律后果更加明確嚴厲。例如,對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處理,《規則(試行)》第五十三條僅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而《規則》第七十一條對此不僅突出強調要依規依紀嚴肅追究有關紀律責任,還突出強調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當然也包括刑事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規則》的制定充分體現了新形勢下黨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嚴管厚愛和殷切期望。具體到保密系統來說,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將上述保密規定落實到位,這既是一項政治任務,也是一個現實命題。各級保密委員會應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做好摸排調研,切實拿出有效舉措,以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萬無一失。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保密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穩中求進、改革創新,以勇于擔當的精神和善于斗爭的能力,認真抓好《規則》中有關保密規定落地生根,堅決做到在執行保密規定過程中,不畏艱難、不做選擇,不搞變通、不打折扣。
為此,筆者建議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亮出擔當的寬肩膀、練就成事的真本領,精準有效采取管用措施。一是按照中央統一要求,督促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保密辦每年就執行《規則》中有關保密規定的情況進行自查。年底,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此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予以考評。二是在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自查的基礎上,必要時,由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各級紀委監委保密委員會,適時組成聯合督導組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下沉到市縣一級。三是對上述自查、抽查中發現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無論涉及到哪個單位,無論涉及到誰,都必須一查到底,決不搞網開一面、情有可原、下不為例。四是以處理保密違規和泄密案件為契機,以案促查、以案促改,積極推動涉案單位整改落實;同時,形成和匯編有關典型案例,及時開展警示教育,達到“處理一人”“警示一片”“教育全體”的良好效果。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