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之前,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保密工作機構一般都按照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慣例和普通辦件流程來解決案件查處程序方面的問題,1992年試行辦法中也沒有關于受理泄密案件線索的規定。2018年起施行的《辦法》將案件線索受理設計為獨立于初查與立案、調查與處理以及結案之外的一個必經程序,并明確了案件線索的來源、登記、處理及補救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1.泄密案件線索的來源。《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都提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主要有4個來源: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以及有關部門移送。實踐中,具有案件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能接到有關領導同志批辦或者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線索,對此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依法受理。
2.案件線索的無差別受理。《辦法》既沒有對案件線索的受理提出條件、標準等實體性要求,也沒有對其形式、途徑設定程序性要求,只是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各種案件線索。這意味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就案件線索的接受與否沒有自由裁量權,凡屬上述來源收到的案件線索應當無差別地接收并處理,不得以管轄分工、形式要件或者其他理由推諉、拖延甚至拒絕。對于經初查程序確認本部門不具有管轄權的,移交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存在其他涉嫌違法違紀事實的,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如果線索本身存在不全、不清或者有誤等情形,可以通知移送部門、單位或者舉報人、報告人補正,當然即使以上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進行補充、修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仍然應當接受并處理。
3.受理后的處理。受理程序處理的對象是案件線索本身,目的在于對基本事實進行初步核實,包括是否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顯著輕微情節,以及有無危害后果。《辦法》第二十五條針對不同的核實情況,規定了進行初查、責成批評教育和不予處理的3種情形,在具體應用中需要注意:首先,只要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的可能性,即應當將案件線索轉入初查程序進行初查,在受理階段無須證實確有泄密事實。其次,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的前提條件是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沒有導致泄密,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時還必須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要求。最后,確認沒有泄密事實或者案件線索無法核實而不予處理,是指不作為泄密案件正式進行查處,因案件線索尚未進入初查程序,這既不是立案,更不是結案,受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記錄備查,可以以適當方式反饋有關單位和人員。最后,受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接收和處理的同時進行,防止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