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1:2018年12月,某市發改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程某,在辦公期間擅自將機關協同辦公系統中有關會議紀要的內容通過手機拍攝的方式發送到“業務通聯”微信群中,群內成員閆某、張某、楊某分別將手機照片轉發至同事、同學微信群內,短時間內在該市范圍內大幅擴散,對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一定干擾。事件發生后,紀檢部門、市發改局對程某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市范圍通報,閆某、張某、楊某所屬單位也分別對三人進行提醒談話。
案例2:2017年11月,某鎮信訪辦副主任林某,從縣政府辦公室領取該縣《維穩專班人員名錄及工作分解表》(該文件首頁標注“內部,注意保存”等字樣),返回單位后將該文件放置于本人辦公桌,恰逢有大量人員集中來訪,遂與其他同事一起在大廳維持信訪秩序。期間,信訪人員唐某竄入林某辦公室并發現桌上的文件,便使用手機拍攝了文件的全部內容,并立即發布于信訪人員微信群。經過多次轉發,文件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圍傳播,導致在全縣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干擾了地區信訪維穩工作。事件發生后,縣委、縣政府責令鎮黨委、鎮政府作出深刻檢查,鎮政府給予林某行政警告處分。
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各種新型智能通信設備和以微信為代表的各種社交軟件平臺,為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泄露、擴散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信息化迅猛發展的時代背景進一步拓展了各種外泄渠道,給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保護提出新的課題。
案例3:2015年10月,保密檢查發現,某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干部左某使用的非涉密計算機中存儲4份標密文件。經鑒定,4份文件均不屬于國家秘密,但屬于不應公開的內部資料。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左某行政降級處分,扣除其半年績效獎勵,調離項目組且3年內不得從事涉密工作,同時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負有監管責任的集團公司保密辦主任葛某等4人向集團公司保密委作出深刻檢查,并給予通報批評。
案例4:2016年2月,某研究院所屬產業規劃研究所互聯網產業研究部主任劉某,違反研究院保密及科研管理相關制度和要求,將該院承擔某中央國家機關規劃編制過程文件發送無關人員,經評估確認未造成實際外泄后果。此外,核查中發現,劉某名下的筆記本電腦和移動硬盤中存有10余份涉及內部會議的記錄,具有一定敏感性。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劉某全院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深刻檢查,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理。
以上兩起都是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違規存儲、處理內部信息而被追責的典型案例,共同特征是違反了機關單位有關內部信息的管理制度,對機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擾或影響。
案例5:2013年12月,某縣農牧局決定將近年來中央、農業部以及省、市農牧部門涉及業務工作的有關文件及領導講話匯編成冊,供干部職工學習。辦公室按照要求編印了《農牧工作學習資料匯編(2013年)》(以下簡稱《匯編》),發至機關全體干部學習參考。為進一步擴大宣貫范圍,宣傳科責任人陸某從辦公室要來《匯編》的電子版,上傳到該縣政務公開網站。2014年4月,業務部門反映該《匯編》內含兩份標注“內部文件”的材料,不宜置于互聯網站對外公開,該縣農牧局當即從網站撤下《匯編》。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陸某通報批評,責成本人作出深刻檢查,并取消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這是一起在匯編文件資料過程中外泄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案件,涉案機關在互聯網發布信息之前,沒有正常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義務,導致公布的《匯編》中夾雜了不應公開的內部文件。
加強對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保護
機關單位內部信息是機關單位在職務、業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限于機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內部掌握的信息。內部信息與國家秘密存在著一些相似之處,如內部信息與國家秘密都是由機關單位產生的,都具有秘密的一般屬性,也就是說兩者具有類似的時空要素,即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掌握。國家秘密與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一是實質要素不同。前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后者在于機關單位的內部管理和工作秩序。二是確定方式不同。前者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包括明確的定密依據、權限、方法和步驟來進行定密,后者主要由機關單位自行確定。三是標識不同。前者必須使用法定的文字與符號標識,標記于相應載體、設備或產品之上,后者沒有統一的標識要求,“內部”“內部文件”“內部資料”等多種標識不一而足。四是管理體制不同。前者由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內法規進行系統規范,后者沒有統一的制度規范,現階段由各地方、部門或機關單位自行確定。五是法律責任不同。情節或后果嚴重的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泄露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的行為,法律責任形式主要還是行政責任。
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尚未有全國統一、系統的內部信息管理制度規范,少數機關單位基于本地方、本系統的職責要求和業務需要的考慮,自行研究確定了內部信息管理體制、方法和措施,但大部分機關單位還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實際工作中對內部信息的保護和管理還存在空白地帶和薄弱環節,導致機關單位內部信息外泄事件時有發生,給相關工作造成一定的損失和延誤。特別要注意的是,境外情報機構高度關注我特定、重要機關單位產生的內部信息,將其作為重要的情報來源進行多方竊取、全面搜集,現行刑法也設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明確為情報加以保護。
有鑒于此,機關單位要把加大內部信息的管理和保護提升到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意識的高度,在全面強化、規范信息安全管理的整體框架下,將機關單位內部信息納入以國家秘密為主體的信息安全保密整體工作中統籌考慮、集中部署、分類監管,杜絕各種內部信息外泄事件的發生。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