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1992年試行辦法明確層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基礎上,構建起地域管轄、移送管轄以及管轄異議等制度,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泄密案件管轄體系,對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合理配置行政資源、確保案件查處工作順利推進具有重要意義。《辦法》第十六條的移送管轄屬于基本管轄制度中的新增內容,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送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在具體應用中對以下兩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第一,移送管轄程序問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初查,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確有泄露國家秘密事實,且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此時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移送管轄法律文書連同案件證據材料,按照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于刑事案件立案管轄的規定,分別移送給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二是確有泄露國家秘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管轄權,此時應當將移送管轄法律文書連同案件證據材料,按照《辦法》關于地域管轄、層級管轄的相關規定,移交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移送管轄一般發生在受理和初查環節,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移送,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辦案時限另行計算。
第二,移送中管轄權異議問題。實踐中,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會對案件的管轄權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為杜絕推諉現象、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推進,《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了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禁止再自行移送的規定,在實際應用中有兩點必須準確理解。
一是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辦法》把接受移送的前提條件設定為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沒有異議,如果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報請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在接到書面指定管轄決定通知后,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二是對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理解。移送管轄中發生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報請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實踐中會出現地市級甚至區縣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跨省移送案件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對“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理解,應為管轄權異議方的共同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逐級將案件層報與其他異議方的共同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將案件直報與其他異議方的共同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指定管轄。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