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規范定密管理工作的深入推進,機關單位關于定密問題的思考逐漸增多、日漸深入。其中一些關于定密基本問題的觀點具有代表性,值得加以梳理并作一探討。本期談一談,國家秘密是主觀決定還是客觀事實的問題。
有的人認為,國家秘密是一種主觀決定。將一個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歸根結底是人的主觀意志的體現,受制于人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對危害后果的主觀感知、對相關行業或領域工作熟悉度以及社會大眾的政治情緒等主觀因素。因此,國家秘密是相對的、主觀的。還有的人認為,國家秘密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什么事項可以確定為國家秘密,由國家所處的歷史時期和面臨的國際環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現實威脅等客觀條件決定,國家秘密是絕對的、客觀的,定密是發現國家秘密、而不是創造國家秘密的過程。
基于以上兩種認識,定密實踐中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態度和結果。強調國家秘密是主觀決定的人,往往視定密為機關單位內部事務或者領導干部行使職權的必然內容,認為什么時候定密、什么該定密、定什么密,是由有關人員根據“需要”進行的自主裁量。強調國家秘密是客觀事實的人,往往把定密視為一項職業的、標準化的技術,認為定密應當具有一套特別具體、明晰的標準,定密工作應當成為生產流水線或者自動售貨機,投入一些客觀事實的材料就能產生出高度精準的國家秘密事項。
筆者認為,應當從整體和具體兩個層面來認識和理解國家秘密主觀性、客觀性問題。混淆兩個層面的國家秘密來談主觀和客觀,就會導致實踐中出現定密隨意、定密權濫用或者該承擔責任而不承擔責任的問題。
從國家秘密的整體來看,在一個特定時期,對一個特定的國家來說,如何認識“國家安全和利益”、將哪些事項劃定為國家秘密,是在全面分析國家面臨客觀形勢的基礎上,主觀意志的結果。國家秘密是主觀意志的體現。不同的國家,國家秘密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國家秘密的概念也因為情勢的發展而具有顯著的差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如何認識和判斷這些客觀條件,將其轉化為各行業、領域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具體內容,成為國家秘密的具體事項,需要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立足國際秩序大變局來把握規律,立足防范風險的大前提來統籌平衡,立足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大背景來謀劃布局。這里的“把握、統籌、謀劃”都是主觀要求,其結果必然反映了有關部門的主觀意志。
從具體的國家秘密事項來看,在一個特定的單位,對一個具體的人員來說,國家秘密主要是一種客觀事實,判斷一個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更多的是照章辦事、對號入座。一方面,哪些事項可以確定為國家秘密,其密級、保密期限甚至知悉范圍如何,國家有關部門已經作出了具體規定。相關人員按照規定要求,將符合規定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即可。定密不再是個人主觀意志的體現,而是一種法律要求和法律行為,需要遵守權限、遵照依據、嚴格程序、具備要素、使用標志。違反這些規定的隨意作為,將會承擔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對派生事項來說,國家秘密更是一種客觀存在。對已經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機關單位在執行、辦理過程中,涉及這個國家秘密內容的,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定密。
同時要指出的是,國家秘密都不是絕對的主觀意志或者客觀存在。第一,制定保密事項范圍是一個以客觀實際為依據的主觀判斷過程。有關主管部門在劃定國家秘密范圍的時候,必須尊重歷史、尊重客觀規律、尊重現實,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和未來發展需要,對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內涵的事項加以明確。第二,機關單位在具體定密的時候,也不是從事機械生產。在準確理解、執行保密事項范圍的過程中,在執行、辦理國家秘密事項的過程中,定密責任人需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對相關事項是否屬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情形、是否屬于對已定密事項的派生加以判斷,積極擔當定密責任。對產生的不明確事項,更要充分權衡、認真審視,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后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加以明確。第三,目前定密工作的卡脖子問題是主觀性強調過多、定密隨意的問題。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已經為具體定密構建了一個權責清晰、程序規范、定期審核、監督有力的科學機制,定密也明確為國家事權,但這一機制遠沒有實現良好運轉。必須加大定密管理法規制度執行力度,進一步限縮主觀隨意的范圍,將定密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借助科學化、信息化的手段,盡快實現定密規范化、科學化、精準化。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