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查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查工作,根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申請受理、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專家評審、授予、年審、延續、變更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主管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 組織制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 研究決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三) 制定甲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以下簡稱甲級資質)審批計劃;
(四) 組織開展甲級資質審查工作;
(五) 指導和監督全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查工作;
(六) 監督管理全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單位。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負責資質專業審查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 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甲級資質的申請受理工作;負責甲級資質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查,組織專家評審;
(二) 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質審查機構工作;
(三) 組織開展資質審查人員、資質單位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 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乙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以下簡稱乙級資質)審批計劃;
(二) 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乙級資質審查工作;
(三) 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查工作;
(四) 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委托專門機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資質專業審查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 負責或者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乙級資質的申請;負責乙級資質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查,組織專家評審;
(二) 組織開展資質單位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甲級資質審批計劃,分批組織實施;乙級資質的審批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國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期限內提交申請。
第九條 甲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向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資質申報相關材料后應當出具收據,附接收的申報材料清單,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
對材料齊全且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受理通知書》;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申請單位,發出《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退回申請材料,發出《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章 書面審查
第十一條 資質申請受理后,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填寫《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書面審查表》,提交相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
第十二條 書面審查實行雙人評分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隨機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書面審查評分標準,對申請材料分別獨立評分,匯總形成評分結果和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書面審查過程中發現基本項不合格的,應當終止審查。
第十四條 書面審查結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按分數高低,分不同資質類別,依據計劃審批數量,等額確定現場審查單位。
第十五條 未進入現場審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四章 現場審查
第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申請單位發出《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現場審查通知書》。
第十七條 現場審查應當由3名(含)以上工作人員組成的審查組進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指定其中1人擔任組長。現場審查開始之前,應當向資質申請單位宣布審查工作紀律、廉政紀律、保密紀律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審查組應當依據現場審查評分標準,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填寫現場審查記錄表。
第十九條 現場審查過程中發現基本項不合格的,經取證核實后,應當終止審查。
現場審查過程中,審查組發現資質申請單位采取行賄、請托等不正當手段,可能影響現場審查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應當終止審查。
第二十條 現場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當根據現場審查情況,評定現場審查分數,填寫現場審查意見書。現場審查意見書應當由審查組組長和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現場審查評分滿分為100分,達到80分(含)以上為通過現場審查。
現場審查分數低于80分的申請單位,可在整改完成后申請列入后續批次現場審查名單。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次現場審查仍不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重新提交申請。
現場審查被終止或第二次現場審查仍不合格的申請單位,自現場審查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二十三條 通過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少于計劃審批數量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書面審查分數排序情況,依次遞補。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從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應包括管理、技術、法律等不同專業領域專家。
擬選取專家本人或其親屬與資質申請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專家評審會應當首先由審查工作負責人向評審專家介紹審查有關情況;再由申請單位向評審專家介紹本單位基本情況,并接受專家詢問。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根據申請單位情況和書面審查、現場審查情況,討論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并簽字確認。
第六章 資質授予
第二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根據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意見,出具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要求的,報資質管理委員會審批;有疑議的,可以要求說明有關情況;存在重大問題的,退回重新審查。
第三十條 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資質管理委員會匯報審查情況。資質管理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提交的審查材料進行研究討論,并對審查結果進行投票表決,確定授予資質的單位名單。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授予乙級資質單位后,應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備案內容有疑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須說明情況;存在嚴重問題的,經國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委員會批準,退回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擬授予資質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保密負責人的保密培訓,經考核合格后,與其法定代表人簽訂《保密責任書》,頒發《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頒發《資質證書》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資質年審
第三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頒發日期滿一個自然年后的三個月內,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度審查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提出年審申請的資質單位,按照有關條件和標準進行書面和現場審查,并填寫《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度審查現場檢查記錄表》。
第三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合格的資質單位,應當作出資質年度審查合格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在年度審查中發現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其資質,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 保密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二) 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或者行政區域承接業務的;
(三) 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承接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
(四) 拒絕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保密檢查或者保密培訓的;
(五) 發生本規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列事項變更,未按時報告的;
(六) 因資質單位原因,承擔的涉密項目不符合保密要求或技術標準,未通過驗收的。
第三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暫停資質決定后,應當向暫停資質單位下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暫停通知書》,指導、監督資質單位完成整改工作。
暫停資質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暫停資質單位不得在資質暫停期間承接新的涉密項目。
第三十九條 資質單位完成整改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復查,作出予以恢復或者撤銷資質的決定。屬于乙級資質單位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章 資質延續
第四十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按照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提交資質延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受理機構收到資質延續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十條規定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依據本規程,對資質延續申請單位進行書面和現場審查。
對通過書面和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應當將審查材料提交相應的資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四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相應要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申請單位換發《資質證書》。經審核不符合相應要求的,報資質管理委員會批準后,退回重新審查。
第九章 資質變更
第四十四條 資質單位擬變更資質等級或業務種類的,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九條規定,向相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提交申請。
第四十五條 資質單位申請變更資質等級或增加業務種類,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程要求重新審查。一年內通過同級審查機構現場審查的資質單位,免予現場審查。申請減少業務種類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業務范圍,并換發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資質單位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事項變動事前報告表》和相關情況報告:
(一)注冊資本或者股權結構發生變更;
(二)單位性質或者隸屬關系發生變更。
資質單位應當將事項變更方案一并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事項變更方案經審查通過后,資質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方案實施變動。
第四十七條 資質單位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授予資質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事項變更報告: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發生變更;
(三)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高層管理人員變更;
(五)預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第四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資質單位事項變更情況進行審查,資質單位經營地址變更的,應當組織現場審查。
第四十九條 經審查,資質單位事項變更后仍然符合條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維持資質的決定;《資質證書》需要變更的,換發新《資質證書》,新《資質證書》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相同。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其資質。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資質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上級單位領導層或者上級公司董事會發生變更后,含有外籍成員的;
(四)連續兩個年度未承接涉密項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資質單位自愿放棄資質的,應當向作出審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注銷申請書》,交回《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資質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
(一)采取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二)未在申請期內提出資質年審申請或者未按要求接受資質年度審查的;
(三)引入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投資或者雇用外籍人員從事涉密業務的;
(四)資本結構發生變更后,股東數目或者身份不確定的;
(五)在非上市股份公司掛牌交易股份超出承諾范圍或者其原控股股東喪失控股權的;
(六)涂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七)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資質單位的;
(八)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九)暫停資質期間承接新的涉密項目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注銷或撤銷資質決定后,應當向資質單位下達書面通知,收回《資質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注銷或撤銷資質決定的,應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注銷或撤銷資質決定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申請單位或者資質單位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資質管理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五條 資質審查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參與書面或現場資質審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 資質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資質審查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行為規范》,廉潔自律,客觀公正。違反廉政紀律和有關法律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程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