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實踐,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條例》第十三條內涵
《條例》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為此,《條例》第九條明確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4項基本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主動公開的15類政府信息;第十二條還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主動公開的8類政府信息。《條例》還設置了依申請公開制度,以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為規范依申請公開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二、準確把握政府信息的適用范疇
《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三、明確“一事一申請”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信息不存在,哪條信息屬于哪個行政機關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同時,對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四、妥善處理研究課題類申請
對于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申請,因其不同于《條例》規定一般意義上的申請,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設置依申請公開的立法本意,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
對于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部門統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檔案館、圖書館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
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向相關行政機關分別提出申請。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是《條例》規定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兩種基本方式,二者相輔相成。全面、及時、準確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以大大減少依申請公開數量。各地區、各部門都應加大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力度,增強主動性、權威性和實效性。凡是《條例》規定應該公開、能夠公開的事項,都應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各部門要細化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范圍,抓緊對本系統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開,哪些可部分公開,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供本系統各單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對于需要或者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盡量避免將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個別申請人公開,以減少對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進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服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拓寬受理渠道,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進一步完善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程序,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范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盡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在答復申請時,要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
七、加強、完善保密審查和協調會商
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規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遇到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積累經驗,完善規章制度,積極穩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